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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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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1610号

  【发布日期】1995-07-26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王府井

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函

(1995年7月26日京财建(1995)1610号)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发布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2.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实行。今后市政府如另有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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