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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考[1996]426号
【发布日期】1996-11-18
【生效日期】1996-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1996)426号京财行(1996)
2065号1996年11月18日)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下发执行。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现将行政奖励经费的使用和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经费按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60元提取,由人事部门掌握使用。奖励经费在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补助工资”目中“其它补贴”各级科目中列支。
二、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也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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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afc93a1265d4e96844c14a4ef4667e8c72bee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