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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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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 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7-01

  【生效日期】198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

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是本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为了确保两库一渠的水质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库一渠本市范围内的流域。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两库一渠流域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在管辖范围内按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本办法的实施;规划管理、卫生、公用、地质矿产、水产、农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第四条 两库一渠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怀柔水库的水质还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标准。

第五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不包括内湖区);怀柔水库从主坝沿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调节池及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内。

  本保护区为非旅游区。在本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和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五、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七、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及网箱养鱼;

  八、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九、禁止旅游船只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其它船只下水;

  十、禁止露营、野炊、抛弃废物以其它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六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调节池及怀柔水库的向水坡范围内;密云水库内湖区(主副坝为一级保护范围)。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三级保护区的范围: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内。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它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对水体无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其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木、植被,维护生态平衡。 不得毁坏林木、 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高残毒农药,不得捕杀益鸟、益兽、益虫。

第十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现有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期治理。 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或两库一渠管理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视情节轻重,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担负。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京政发〔1985〕10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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