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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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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请示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4]11号

  【发布日期】1994-02-21

  【生效日期】1994-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请示的批复

(京政发〔1994〕11号)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你办《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93〉首规办秘字第239号)收悉。

  为了提高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水平,市政府原则同意你办请示,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附: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1994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居住区建设要有民族风格,色调协调,错落有致,多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并要充分合理利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为有效地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住区(含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下同)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划方案阶段,主要研究居住区建筑的布局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二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并要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即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总布局要真正体现“舒适、方便、安全、优美”的要求。单体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规定的每户最低建筑面积标准(即一室一厅户型为45平方米;二室一厅户型为56至58平方米,三室一厅户型为72平方米左右);每套单元住宅室内布局要体现“三大一小一多”(即大厨房、大卫生间、大客厅,卧室相对小,壁柜多)的要求;住宅建筑的外观形式要高低错落有致,并与古都风貌相结合,避免“豆腐块”、“排子房”;对多层住宅的“大平顶”和高层住宅的水箱、电梯间等设备用房的外观形式,要研究从墙体到屋顶的改进措施,力求外观形式多样化。

 三、在继续贯彻执行现行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的基础上,适当合理地提高居住区土地利用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的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均按1.6倍控制;公共绿地布局要合理,不能降低人均绿化指标;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执行新修订的定额指标。允许多建一些有偿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为提高土地使用率,建筑高度或住宅层数的规划设计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二环路以内的住宅建筑高度,要严格按市区建筑控制高度掌握;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的住宅建筑高度在符合市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高层住宅的比例;三环路以外的综合开发、改建地区高层住宅比例不限。

  (二)一般高层板式住宅楼12层至14层,塔式住宅楼为16层至18层;为使住宅楼空间组合多样化,塔式住宅楼可以联体布置,其高度可按塔式住宅楼高度控制,日照间距按板式高层住宅楼的规定掌握。三环路以外个别的高层板式住宅楼超过14层、塔式住宅楼超过18层的另行审定。板、塔式住宅相间组合时,应保持错落有致的建筑轮廓。

  (三)允许有选择地建设少量的局部高层、高密度的“试验”居住小区,其层数、高度、密度等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规划设计要求和方案由规划部门专门组织审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塔式高层住宅楼每层有一户的朝向稍差一些。

  (五)凡是建造高层住宅的地区,必须具备高层建筑所需的集中供热、给排水、管道煤气、通讯、双路供电、消防等基本条件。高层住宅楼内必须采用高质量电梯,并尽量设有备用电源。

 五、在以住宅建筑为主的前提下,根据环境条件和需求,允许适当提高有偿使用配套公共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的比例。在有条件的地段,要适当加大公共建筑的进深;住宅区沿街地带及沿街住宅的底层,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2〕厅秘字第81号文件规定,安排不扰民的商业零售性的“大排档”。

 六、住宅楼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不得用作住宅,可作为管理用房、存放自行车等附属用房。

 七、今后居住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符合上述原则。居住区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如有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八、各开发公司、建筑单位、设计单位要对目前在施的居住区规划方案进行一次复查,在不损害规划布局合理性的前提下,由原规划设计单位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并由市规划部门重新组织审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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