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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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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新购机动车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552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新购机动车

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55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工作,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效率方便新购车辆的车主办理车辆牌证发放手续工作,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持召开的关于落实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改革机动车发牌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自2001年10月8日起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在新车办理牌证时,凡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符合办理牌证发放手续的车辆,须先到税务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后,公安交管部门方给予办理发放牌证手续。”的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新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加大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力度,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1月起,我局将在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所属七个车辆管理所或附近设置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以方便车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新车的牌证后(包括转籍、过户车辆)即可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办理车辆当年的完税手续及车船使用税IC卡的登记手续,由纳税人到指定地点领取IC卡。其车辆从第二个纳税年度起,个人机动车车主持车辆纳税协查IC卡,可任意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点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点缴纳税款。

   二、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我局与北京市养路费稽征处等部门自行制作的宣传品,放置在车管所办公大厅,提示机动车车主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到有关部门依法缴纳税费。凡辖区内设有机动车车辆管理所的各区县税务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处

  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关于落实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改革机动车发牌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时间:2001年9月29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三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略)

  内容:李满贺所长通报了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和改革机动车发牌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与会有关部门就落实工作进行了研究,达成了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和改革机动车发牌发证工作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8日起,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只要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合格证和车辆购置税证明,经核对机动车特征后,即可当日先期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在办理转入和过户登记时,对提交公安部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机动车所有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把关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车管所每月8日将上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信息拷制软盘,提供给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养路费征稽处、购置税征稽处、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注册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追查。

  三、为加大对机动车所有人自觉缴纳税费的宣传力度,养路费征稽处和地税局等部门自行制作宣传品,放置在车管所办公大厅内,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到有关部门依法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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