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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08-12-31 |
京城管执字〔2005〕106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天安门分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交通部〈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查处黑车的执法实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有效履行职能,现对黑车违法行为查处案由及依据重新明确如下:
一、查处无证(照)经营的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一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案由为"无(证)照经营",违反条款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为第十四条第一款。
实施"扣押"(相关文书见附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大队或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一)首次"无证(照)经营"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被查处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同一违法行为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次以上(包含两次)"无证(照)经营" 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被查处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汽车,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原市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查处黑车和黑导游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录及相关文书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4〕1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4〕80号)中有关查处黑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和小公共汽车适用的案由及依据停止执行。
四、对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和摩的查处仍依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4〕80号)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对非法经营使用的三轮车、摩的予以没收,对于已经依法作出没收处罚的,可不再处以罚款)。
各区(县)城管大队、天安门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黑车查处工作。2005年12月1日以后新立案查处的无证(照)经营黑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的行为,一律依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附件:扣押文书样式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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