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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控[1989]515号
【发布日期】1989-04-22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专控商品
定点供应单位上交代征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2日京财控(1989)515号)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及时上交入库。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8)391号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
二、各代征单位在填写送款簿时,要写明付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款项来源或用途。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的上交办法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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