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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劳特发[1996]285号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1996-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常压
锅炉、茶浴暖炉和热水箱 (罐)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8日京劳特发〔1996〕285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市在用的常压锅炉、茶浴暖多用炉和热水箱(罐)数量逐渐增多,但由于错误的安装使用,引发多起爆炸事故,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仅1994年5、7月就先后发生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幼儿园、外交部筹建处茶浴暖炉因安装、使用不当至使无压锅炉变为承压爆炸。今年8月份,垂杨柳双环旅馆内的一台茶炉也因安装错误而爆炸,幸未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今年10月1日中午11时40分许,西单北大街回民小吃店一台热水罐发生爆炸造成6人烫伤。鉴于常压锅炉、茶浴暖炉的管理混乱,违反规定安装、拆改,使用非承压设备变成承压使用,形成事故隐患,酿成爆炸事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在常压锅炉、茶浴暖炉安装之前,应持锅炉图纸、供暖(或供水)的系统图到当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申报,经审查工艺系统合理确系不承压,在系统图上加盖审批章后方准许安装。安装完毕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茶浴暖炉安装使用后不得私自改装或增加其他用途,确需改装的按第一条要求,持改装系统方案图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申报批准。
三、安装、改装常压锅炉、茶浴暖炉和热水箱(罐)的单位应为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专业锅炉安装单位,并在报装时出具有关资质证明,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常压锅炉、茶浴暖炉和热水箱(罐)的安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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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e0927b6cd9d4936029c0df09939c1e2e8a9b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