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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地计字[1998]第1223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京房地计字〔1998〕第1223号)直属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连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07号、第409号、第411号、第412号、第418号、第42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房地局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有六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即按拆迁安置补偿的0.15%收费。
2.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费。
3.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买卖双方各0.25%)。
4.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5.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即按征地总费用的0.75%收费。
请你单位持物价局、市财政局的相关《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68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问题的请示》(京建开〔1998〕30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以及列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三、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本批复精神并按有关规定印发。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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