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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体改发[1996]4号
【发布日期】1996-05-09
【生效日期】1996-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京体改发〔1996〕4号)各区、县体改委(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局、总公司体改办(企管处)、财务处,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核实试点企业资本金,解决试点中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潜亏、明亏挂帐等问题,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工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三、企业潜亏、明亏挂帐的处理”的条款执行。
二、涉及潜亏、明亏挂帐的国有试点企业应填报《国有企业处理潜亏、明亏挂帐审核表》,属于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试点企业,由总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其它试点企业,按上述文件要求于1996年6月15日前报送各有关部门,由财政、国资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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