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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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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2000-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交易所、市登记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取消了本市内销和外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核准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现房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已经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竣工时仍有部分或全部未售出的,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仍使用原核发的预售许可证;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换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现房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的规定,向土地出让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登记部门在接到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发出的《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手续。

 五、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领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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