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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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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合[1993]2156号

  【发布日期】1993-10-27

  【生效日期】1993-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京财合(1993)2156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加强本市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均应按北京市财政局(87)财合资字第90号文件规定,按全部中方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0元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缴纳消费基金补贴。

 二、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数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具有在京临时居住证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件规定的缴款方式,上缴当月消费基金补贴款。

 四、凡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可按有关规定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五、凡未按规定期限、认缴范围、应缴金额缴纳消费基金补贴的企业,除限期限额缴纳外,北京市财政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余额2‰的滞纳金。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缴纳国家消费基金补贴的其它规定,详见(87)财合资字第90号、(87)财合资字第687号、(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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