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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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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复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5]268号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复函

(1995年8月28日京价(收)字(1995)268号

京财综(1995)1815号)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收费许可证的函”(京外管办字〔1995〕15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现将零散(不含成建制、有组织进京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复函如下:

 一、城近郊区的街、乡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征收管理服务费。

 二、远郊区县的街乡(镇)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标准按我局与财政局的有关复函执行。

 三、关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均按京政办发〔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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