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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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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2003)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银管发[2003]124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

(银管发[2003]124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独资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外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及直属分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就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应到市外经贸委领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1),填写后送经办银行,待经办银行提出意见后转市外经贸委(各转送环节由出口企业负责),市外经贸委提供相应信息后再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提供相应信息后,保留1份;其他3份转出口企业、经办银行和市外经贸委,各保留1份。经办银行收到“联系单”后即可开展评估工作。

  二、经办银行同出口企业正式签定贷款合同后,应填写好一式3份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将其中两份“确认书”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该转送环节由经办银行负责)。市国税局接到“确认书”后,保留“确认书”复印件,将“确认书”原件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贷款期限内,如未接到贷款银行《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详见附件3),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不得为出口企业变更退税帐户。

  三、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按季度(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所报报表必须保证及时、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通知银行监管部门对其给予包括取消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资格在内的行政处罚。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银企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五、为支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联系单”上提供经过国税部门审核通过等待指标退税的应退税额。

  六、在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映。此前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略)

   2、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略)

   3、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略)

   4、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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