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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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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2004-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第17条第2款有关“开凿自备井竣工验收”的规定;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第22条、第33条有关“砍伐古树名木批准”的规定;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第9条(三)项、(四)项、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13条(十)项、第15条(三)项、第26条第1款、第27条(三)项、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2款、第34条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4、第10条(二)项、(三)项、第24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

  5、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第28条有关“核发出租汽车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

  6、第11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

  7、第13条(八)项、第27条(五)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的规定;

  8、第23条(一)项、第26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有关“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四、《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9、第9条(六)项、第40条第2款有关“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审批”的规定;

  10、第22条(三)项、第44条(二)项有关“零担货物运输线路批准”的规定;

  11、第33条、第46条(六)项有关“交通事故中损坏车辆维修企业的认定”的规定;

  12、第35条有关“单位自行对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的批准”的规定;

  13、第39条(五)项、第47条(四)项有关“货物配载经营线路核定”的规定;

  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4、第12条有关“节能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15、第19条有关“节能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六、《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6、第25条第1款、第54条有关“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

  17、第25条第1款、第54条有关“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的设备、设施的运营许可”的规定;

  18、第26条第2款有关“饭店、旅游区(点)中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的规定;

  19、第36条第1款、第58条有关“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的规定;

  20、第36条第1款、第58条有关“旅游住宿单位涉外安全合格证”的规定;

  21、第38条第1款、第48条、第58条有关“饭店管理公司设立批准”的规定;

  22、第39条、第56条、第59条有关“旅游区(点)等级评定”的规定;

  23、第40条、第58条有关“新建旅游区(点)开业验收”的规定;

  24、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56条、第59条有关“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审核”的规定;

  七、《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5、第20条第1款、第33条有关“密云水库网箱养鱼批准”的规定;

  八、《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

  26、第29条有关“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登记证”的规定;

  九、《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7、第17条、第31条有关“开凿机井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十、《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8、第26条有关“出版物批发前送审”的规定;

  29、第30条有关“出版物托运或者提取证明”的规定;

  十一、《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0、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一)项、第31条(一)项、第32条有关“录像放映业务审批”的规定;

  十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31、第14条第3款、第18条、第22条、第25条第3款、第28条、第37条有关“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规定;

  32、第15条第1款、第2款、第28条、第35条(二)项、第36条第1款(一)项、第2款有关“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规定;

  33、第15条第1款、第2款、第28条、第36条第1款(一)项、(三)项、(四)项、第2款有关“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规定;

  十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34、第10条(二)项、第11条、第14条(十)项、(十一)项、第15条(二)项、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5条、第26条有关“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

  35、第11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有关“小公共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

  36、第12条、第2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增加、减少车辆核准”的规定;

  37、第1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

  38、第1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运、歇业批准”的规定;

  十四、《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39、第17条、第35条、第37条有关“技术经纪人员资格”的规定;

  十五、《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0、第11条第2款、第32条有关“新建单位筹建期间招聘人员批准”的规定;

  十六、《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41、第9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有关“农业机械经营资格”的规定;

  42、第19条、第20条、第34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认定”的规定;

  十七、《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3、第17条第1款、第28条(一)项有关“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批准”的规定;

  十八、《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44、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7条(二)项、第43条有关“兴建市场登记注册”的规定;

  十九、《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45、第21条、第24条(八)项有关“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二十、《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6、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二级、三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47、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一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二十一、《北京市消防条例》

  48、第19条有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审定”的规定;

  49、第27条第3款有关“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上岗证”的规定;

  50、第29条、第50条第1款(二)项、第2款、第3款有关“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批准”的规定;

  二十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1、第10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

  二十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52、第11条第2款、第25条有关“宾馆饭店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

  二十四、《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53、第19条第1款有关“图书馆业务人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二十五、《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54、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任职资格”的规定;

  55、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机构中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

  二十六、《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56、第23条有关“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

  二十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57、第9条、第27条有关“特殊产品售前报检”的规定;

  二十八、《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58、第4条(四)项、第13条(二)项有关“企业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59、第9条第2款(七)项有关“劳动保护装置鉴定”的规定;

  二十九、《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60、第19条有关“改建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批准”的规定;

  三十、《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61、第7条第1款有关“管理费超过村提留40%批准”的规定;

  62、第14条、第30条有关“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批准”的规定;

  三十一、《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63、第31条有关“国有清真食品经营网点撤销、合并或改变服务方向审批”的规定;

  三十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64、第8条第3款、第21条第1款(二)项有关“人工鱼池填塘造地批准”的规定;

  三十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65、第15条有关“建网保密审查使用许可”的规定;

  三十四、《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6、第38条有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取执照费”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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