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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1987]厅秘字53号
【发布日期】1987-07-28
【生效日期】1987-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修改
《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批复通知
(〔1987〕厅秘字53号7月28日)市公安局:
你局1987年6月25日(87)京公(法)字512号请示悉。
所拟《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批准后的上项条款附发,请依照修改执行。《办法》原第七条同时废止。
:《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禁止承印的印件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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