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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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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12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市建委是负责本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建设行业岗位培训教材编写、沙石价格调节认定、新建及改造建材项目环保验收、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

  2.取消审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外地投标队伍一次性投标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职能。

  3.将审批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超过应把标范围项目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造价50万元以上不经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材料供应资格、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职能改为备案。

  4.取消核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职能。

  5.将核准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京承揽监理业务的职能改为备案。

  6.取消审核建筑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资格的职能。

  7.取消对施工采用电动(手动)提升式爬架工程、基础施工深度达5米以上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备案。

  8.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业行业管理、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入市建委。

  9.将评优、达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0.将各类业务培训和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建设行业岗位培训的考试、考核大纲的职能下放给各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本市建筑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材产品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制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方面的各项规则、措施。

  (二)负责本市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综合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务院(含所属单位)和军队在京各类房屋建设计划和基建程序管理的审批工作。

  (三)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对本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本市建筑行业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京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材产品的使用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

  (七)负责对本市建设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建设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本市建筑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材产品使用的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区、县建委的业务工作,协调乡镇工程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档案、保密、保卫、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信息、信访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联系本系统学会、协会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本市建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材产品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并监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工程计划处

  负责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的建设计划和基建程序管理的审批。

  (四)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查、编制工程建设的年度开复工、竣工计划,核发工程建设开工许可证;参与研究、编制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重大项目处

  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综合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重大项目建设的动态情况,了解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建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建筑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外地企业和境外施工企业的进京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建设分包交易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建设承包、劳务合作等工作。

  (七)建设市场处

  研究拟订本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有关具体政策和运行规则;负责工程建设市场和市场准入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研究开发国外建设市场。

  (八)建筑材料管理处

  拟订本市建材产品使用的规划与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工程建设中推广新材料、淘汰落后产品与工艺的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本市建材产品使用市场;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工程质量管理处

  拟订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施工安全管理处

  拟订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的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组织编制本市建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作;组织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建设职工队伍培训和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

  (十二)综合经济处

  负责建设经济的统计工作;调解有关建设经济事项;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协调指导建筑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济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老干部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建委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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