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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发布日期】1993-07-29
【生效日期】199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京财综(1993)1465号1993年7月29日)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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