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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要求,我管理部将于近期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准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核准件》于2002年8月15日起正式启用。启用之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我管理部签发的新版《核准件》办理相关业务。
二、启用新版《核准件》之日前,我管理部签发的旧版《核准件》,在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仍有效。
三、新版《核准件》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外汇局留存联,第二联为企业留存联,第三联为银行留存联,第四联为银行回单联。
四、经办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加盖业务公章的《核准件》银行回单联返回我管理部。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在京地区辖内机构及相关业务单位,在新版《核准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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