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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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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等学 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3]52号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3]5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事处:

  为促进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高校教师有关计算机培训和考试的重复设置,经研究,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评聘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相关免试规定不再执行,须按《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取得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一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正高级)须取得二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二、在2003年和200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上述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及按《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取得的教育技术培训证书均有效,其中符合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免试条件的,仍可免试。

  三、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仍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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