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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49号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199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49京财综
(1997)634号1997年5月4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北京市部分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每年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有关技工学校需持市劳动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新学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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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e466e92e3bfb4707c939368a2c1e913e56e1b3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