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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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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199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清除社会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对收缴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非法私藏的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继爆管、导爆索、拉火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民用信号弹、纸壳手榴弹和各类军用机枪、冲锋枪、步枪、手枪、民用气猎枪、射击运动枪支及其弹药,均属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或赠送、转让、倒卖。

 二、凡私拿和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者,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出私拿、私藏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讲清来源,经查确无犯罪行为者,一律不予追究。逾期不交或转移、销毁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曾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能主动彻底交代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四、凡继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爆炸杀人、扰乱治安的犯罪分子,一经查获,公安司法机关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

 五、广大群众有义务、有责任检举、揭发非法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行为和人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工作。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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