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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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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7]供销[财联]字182号

  【发布日期】1997-10-24

  【生效日期】199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中央政策性亏损

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4日〔97〕供销(财联)字182号

京财商〔1997〕2154号)  北京市陶瓷杂品公司,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品公司,西城区土产杂品公司,门头沟区社,昌平、大兴、顺义、平谷、密云县社,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业银行支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供销财联字(1997)10号“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中央系统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中央政策性亏损包括:

  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和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

 二、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的办法进行核销解决。

  1.凡涉及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各级企业中央政策性亏损核销处理工作的各级农业银行,对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占用的贷款统一转到“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户;

  2.各级供销社企业对中央政策性亏损统一转到“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帐户。并按各项目设置明细专户核算,反映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处理及挂帐情况。

 三、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的具体办法是:

  1.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全额挂帐停息;

  2.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两年政策。该时间内银行对该项损失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计收利息;

  3.1991年一次性削价损失本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7年,1998年,按1991年实行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现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虚提利息税前全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专项冲销“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专户,不留尾巴;

  4.各级供销社该项损失处理完毕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虚提利息如有结余,一律冲销财务费用;

  5.各级供销社虚提利息后,要及时归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

 四、核定中央政策损失额及工作要求

  1.经核定确定 单位,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万元;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  万元。

  2.各级供销社企业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搞好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工作。

  3.各级供销社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核销中央政策亏损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情况统计表上报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中央政策性亏损情况表(略)

  附件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核销政策性亏损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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