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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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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 房屋装饰管理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修字[1994]第272号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1994-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房屋装饰管理收费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4]第2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修一、房管一、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当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局直属三个公司正在按照“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用户房屋装饰的管理,同时为用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为使这项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健康地开展,现将在管理工作中收取各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装饰房屋的用户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类似费用。经过批准的,应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返还办法执行。

 二、因装饰房屋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的,责任人应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需赔偿损失。损失费按恢复被破坏的房屋结构、设备或对其进行加固维修的工程项目,并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计算。

 三、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应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有关标准,由鉴定站向用户收取。

 四、上述费用,均要向用户出具税务局认证的正式发票或收据。除上述费用外,各单位不得以加强房屋装饰管理为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或罚款。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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