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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房改字[1993]第198号
【发布日期】1993-04-09
【生效日期】1993-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的请示
(京房房改字[1993]第1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目标,理顺住房资金渠道,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京政发[1992]第35号)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93)京房改字第00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拟成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分中心”),与我局房改处合属办公,人员暂由房改处编制调剂解决。
“市房地局分中心”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规定的机构体系职责,负责对市房地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直管和自管公房售房款进行归集、管理、营运、归还等工作。
“市房地局分中心”接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政策业务指导,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将住房资金管理好,及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房改融通资金。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199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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