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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13号
【发布日期】1993-09-15
【生效日期】1993-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13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未经批准开业行医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没收非法行医药械、非法所得,罚款和取缔,对不听从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第十六条后面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私人医疗院所及个体开业医,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缴纳行医管理费。
以后条款顺序号类推。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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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e8142af2da920125f5720d6e50e17949fcdc4d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