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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9年第42号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2003-01-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2号,
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保护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住宅的,按违法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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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e873a0f15bf254a83a4c2ec31768facf38e73d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