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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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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

企业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在推动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工作,可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完成技术承包任务的,应按技术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者给予奖励。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健全技术开发研究所。企业技术开发研究所经企业领导批准,可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一)实行所长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技术开发研究所可通过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承担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等任务。

(二)承包、租赁小企业或乡镇企业,或者以技术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横向联合。

(三)在满足本企业技术进步、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市《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并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5%,奖励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新产品减免税额可视同企业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四、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厂长(经理)授权,由总工程师管理。

  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包括企业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费用和新产品减免的税款。

五、企业可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局拨款,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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