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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1]872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1]87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地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
二、根据已获得国务院批准执行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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