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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资综[1998]59号
【发布日期】1998-02-26
【生效日期】1998-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国资综〔1998〕59号1998年2月26日)局内各处室、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8〕1号),对目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尽快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机构,已经成立的,要健全办事机构,充实力量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如暂无条件成立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处。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按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如确系复杂、重大的纠纷调处案件,可以申请市局参与调处。
三、请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已成立国有资产纠纷调处机构情况,及暂未成立机构,临时指定部门、负责人情况报市局调处办备案。
四、局内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纠纷调处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局及我局制定的程序和政策调处。
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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