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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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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人退[1995]583号

  【发布日期】1995-11-17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

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京人退(1995)583号京财行(1995)

2498号1995年11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收入显得偏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40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每人每月发给补贴20元)。事业单位参照办理。

  按京人退〔1995〕469号文件第三、四条规定增加退休费的高级专家、两航起义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再发给此项补贴。

 二、补贴从1995年元月起执行。

 三、此通知下发之前死亡的,补贴补发到死亡之月。

 四、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拨款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五、此项补贴,待“地区附加津贴”政策出台时,与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享受的原工资外收入部分作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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