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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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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05

  【生效日期】1996-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第4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现就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审范围:

  凡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按证件签发日期(或复审日期)每满二年者均须参加复审,并换发副证。

 二、复审内容:

  (一)审查实际工作业绩;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三)检查身体健康状况;

  (四)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包括本操作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安全技能的掌握情况;本工种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急救知识掌握情况。

 三、复审程序:

  (一)凡持有《操作证》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复审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由持证人到区、县劳动局或市属各局、总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的规定内容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在证件有效期期满一个月内持《申请表》及《操作证》副证向原考核委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四)考核委托单位在接到《申请表》后,可根据如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适当安排。

  1.对需培训考试的人员,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培训计划安排通知本人,并在60日内按该操作项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和考试。

  2.经本人申请,考核委托单位认为可不参加培训直接进行考试的人员,须在10日内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本人,并在30天内完成考试。

  3.对免于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人员或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接到《申请表》或考试成绩单后30天内,按规定录制出完整的微机软盘,并持“软盘”、《申请表》、《操作证》副证(以下简称“盘”、“表”、“证”),到北京市劳动局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以下简称市预防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五)市预防中心在接到符合规定的“盘”、“表”、“证”后,30天内完成证件制作工作,并通知考核委托单位取回证件及资料。

  (六)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将证件取回,并在取回后10天内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领取证件。

  (七)对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者,考核委托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补考一次,合格者按规定手续换发副证;补考仍不合格的,由考核委托单位上报市预防中心办理证件吊销手续。

  (八)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核委托单位核准后,可免于该操作项目的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1.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操作项目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现岗位从事本工种作业五年以上的;

  2.同一操作类别中增加操作项目的;

  3.经市特种作业技能鉴定所进行等级鉴定并取得等级证书的;

  4.男50岁以上或女45岁以上且在本操作项目中工作满20年以上的。

 四、具体要求:

  (一)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复审的培训、考核,由取得培训、考核委托资格的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按所辖区域或系统进行培训、考核。

  (二)持有1992年5月22日-1994年10月31日期间签发的《操作证》,应在1997年3月31日前完成复审。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

  (四)市预防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证件制发;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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