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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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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抢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8号

  【发布日期】2003-05-10

  【生效日期】2003-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抢修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为切实保障本市水、电、气、热、通信、邮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和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各级政府负责确保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卫生、市政管理、电力、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相应做好具体组织和监督工作。

  二、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点隔离区外,要正常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维护、抢修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作业;对车辆和携带的工具、材料要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出现故障的居住小区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以便尽快完成维护和抢修任务。对于涉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作业人员作业。

  三、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点隔离区内,确需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的,维护、抢修单位应报所在区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重点隔离区指挥部同意。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和消毒工作。作业人员完成维护、抢修任务离开重点隔离区时,应做好人员、车辆、器材、工具等消毒工作,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检查。

  四、对妨碍作业人员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影响城市基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依法办理。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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