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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资综[1997]344号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1997-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京国资综〔1997〕344号)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局1994年第1号令)和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相应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二、区县调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局调处委员会备案。
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略)
2.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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