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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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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 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6]第289号

  【发布日期】1996-08-08

  【生效日期】1996-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价(房)字[1996]第289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对《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关于产权人交费项目”中“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含购买商品房的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规定的产权人负担项目交纳费用(购房人室内部分的修缮费用除外)。购房人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室内的中、小修的,应按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1.3%交纳费用。

 二、经委托方同意预付大修费的,受托方可按甲、乙类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收取。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大修费原则上不列为预收费项目,如发生大修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三、1994年以来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者,其收费可在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浮10%-35%。可调整的项目:(1)保洁费;(2)保安费;(3)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4)管理费;(5)小修费;(6)公共设施维修费。

 四、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按一自然间20元收取,门厅、厨房、厕所、阳台各视为一个自然间。

 五、无专用停车场的居住小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放车辆的,可按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生活垃圾外运费的收费标准是市物价局与市环卫局共同研究并按《关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4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包括散装垃圾和桶装垃圾)折算成每户交费标准的。环卫部门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七、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或使用人按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提供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京价(房)字[1996]157号文件协商议定。

 八、非居住小区的房屋的委托管理收费,按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文件规定掌握。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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