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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39号
【发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9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全额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京社保发〔1996〕39号)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市政府《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实行全额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现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帐、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表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流程图》汇编成《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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