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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资[1995]1710号
【发布日期】1995-09-08
【生效日期】199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周转金统一开户核算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京财资(1995)1710号)局属各有关处室、原财政三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为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作用,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本着全面清理、明确责任、统一核算的原则,局党组决定:各业务处室财政周转金统一在资金管理分局开户核算。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范围
(1)各业务处室管理财政专项周转金、有偿使用的资金
(2)年初预算安排给各处室有偿使用的资金
(3)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4)各有关单位委托财政代管的资金
二、实施步骤
(一)将本处周转金、资金、借款、占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往来帐、银行存款帐结清,编制科目余额表和资金平衡表。
(二)各处室编制的科目余额表和资金平衡表应有制表人、会计主管、处长和主管局长签字,作为资金分局入帐依据和今后与各业务处室对帐基础。划转之前的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由各处室妥善保存。
(三)在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后,通过支票或其他划款方式将本处银行存款余额划入资金管理分局开立的银行帐户,并办理好清户手续。款项划入分局帐户后,即可在分局办理正常划款业务。
(四)各业务处应于9月25日前完成以上工作并与资金分局协商确定交接时间,同时将本处专项周转金、资金管理办法送资金分局备案,资金分局必须在10月25日前完成各处资金入帐手续。
(五)资金划转后,借款单位一律持主管业务处填制的《还款通知单》,到资金分局办理还本付费手续,请各业务处室通知所属借款单位;《还款通知单》请各业务处于9月25日后到资金管理分局领取。
三、划转后的管理
(一)资金分局代理各业务处室资金的拨收与核算后,应强化服务观念,健全各项制度,办理各项手续做到方便、快捷、减少差错、保证质量。要按月与各业务处对帐并报送各业务处存款余额表,定期结算利息、占用费,加强与各业务处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划转后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代管资金,仍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各业务处管理的资金其审批程序执行《北京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各业务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作好催收和清欠工作。
(三)各业务处室建立健全项目的台帐管理制度,定期对借款项目的回收、效益和资金周转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将为各业务处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关具体事项请与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联系办理。
联系人:肖文洁
电 话:8423355-2625
地 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财政证券公司四楼)
开户行: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14-1442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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