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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2489号
【发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1995年11月2日京价(收)字(1995)
360号、京财综(1995)2489号)市职改办:
你办“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收费标准的请示”(京职改字〔1995〕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正高级职称证书为20元,副高级职称证书为10元,中级职称证书为10元,初级职称证书为10元。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文及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执行本函收费标准。此标准试行两年。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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