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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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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4-30

  【生效日期】199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

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1993年4月30日

京发〔1993〕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1〕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均适用本细则。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

 第三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本市除劳动模范以外的最高荣誉。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属于市一级先进,必须严格挑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人事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必须是市委、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六条 表彰奖励项目必须是主办单位主管的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在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八条 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主办单位设置表彰奖励项目,事先必须行文请示,内容包括:

  (一)表彰奖励的理由、依据;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奖励的形式;

  (六)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十条 主办单位的请示,属非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并同意后上报;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经市科委审议并同意后上报。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的请示,拟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报市委办公厅;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报市政府办公厅;拟由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的,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的请示在报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均须抄送市人事局。

  主办单位的请示,不得自行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第十二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事局对表彰奖励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主办单位。凡经批准的,各主办单位须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并办理手续;市人事局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十六条 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的个人,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各主办单位评选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评选的具体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百分之五;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千分之一。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表彰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表彰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填写登记表(式样附后)。登记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填写,加盖“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表彰奖励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专用章”。

 第二十条 凡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做出表彰决定的,均由主办单位代拟稿,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宣布。

            第六章 奖状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一律使用市委、市政府统一制作的奖状和荣誉证书,各主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二十二条 奖杯应严格控制。对受表彰个人,原则上不颁发奖杯。对受表彰集体,确需颁发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规范、工整、版面布局合理、美观。书写样本须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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