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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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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计财字[1995]0915号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京计财字(1995)0915号、京财工(1995)

2324号1995年11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建设银行:

  根据国发〔1995〕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和计投资〔1995〕138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下述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是指经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市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安排的拨款改为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本市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这些行业中归还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符合国发〔1995〕20号文规定的企业;

  (二)北京市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工业企业;

  (三)需要重点支持的市属农牧企业、商办工业以及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

 四、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首先要完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

 五、国家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使用“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三)“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和主管委办,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商有关委办审批。

 七、市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金实际需求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

 八、未批准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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