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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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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有偿使用危旧房改 周转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3]1366号

  【发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有偿使用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通知

(1993年8月7日京财建(1993)13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的管理,经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全市危旧房改造周转金从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市财政局将在1993年8月底以前,将三年前按照“京财房(1990)1229号”通知与各区、县政府、财政局签订的借款协议进行清理,收回各区、县借用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如果区、县需要继续借用,都要重新签定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从1993年7月1日起,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改为有偿使用后收取的占用费率,不得超过建设银行贷给施工开发企业的利率。具体费率根据不同情况于签订借款协议时确定。

  借款区、县财政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季应上交的占用费一次上交市财政局,次年1月结清全年应上交市财政的占用费,多退少补。凡不按时上交周转资金占用费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应交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对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检查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将存在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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