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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50号
【发布日期】1997-05-21
【生效日期】1997-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50号京财综
〔1997〕765号1997年5月21日)市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函》(京权〔199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在京的出版社使用单位使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作者的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时,收取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份合同收费50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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