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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退[1995]417号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退(1995)417号京财行(1995)
1502号1995年8月3日)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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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f25698946f3cca042f5228cab486bf477511a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