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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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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1997年度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 收取学费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58号

  【发布日期】1997-05-28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1997年度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收取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158京财综

〔1997〕786号1997年5月28日)在京各普通高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现对1997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等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1.凡1996年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专业,可调整到2000元。凡1996年学费标准达到或高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专业,1997年不做调整,各学校须持有关批准文件,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批准后继续执行。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免缴学费。这类学校的其他专业,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3.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政策,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4.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1997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

  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收取。

  5.学校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批准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1997年度调整学费标准申请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中央各部委院校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须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1997年学费标准备案表》报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备案。

  6.各学校须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收费。对未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乱收费行为,物价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函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北京地区普通高校1997年度新生调整学费标准申报表》(略)

  2.《北京地区普通高校1997年度新生学费标准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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