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决定行政处罚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决定行政处罚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4]43号

  【发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1994-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决定

行政处罚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行政处罚的有关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批复主管部门执行。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其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具体审核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努力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5月4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f30b039a31100c6b1edb0d21bb9cee61f5f04b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