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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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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 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1998-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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