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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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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 、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

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2001年2月9日)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2、新版《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同时在发票联的大写金额部位采用特殊防伪油墨涂层,以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强度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有效地杜绝撕开及大头小尾填开发票等违纪行为。

  (三)发票适用范围的调整。《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运输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内、外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适用于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经营业务,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

 二、调整的时间。

  (一)新版服务业、服务业定额发票、公路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定额发票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服务业等九种发票及公路客货运输业等四种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9月30日,自2001年10月1日日起停止使用。

  (二)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到期全部停止使用。

 三、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简并后的新版发票其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用票单位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须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地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核准。2001年4月1日前,区(县)局、分局已批准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1年9月30日,到期一律办理缴销手续。

  (二)对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单位,以及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务一律使用新版定额发票。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收入结算时需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向其提供发票时,应按使用发票的金额扣缴相应的税款。

  (四)对现行的未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的普通发票种类,仍继续保留使用。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此次调整涉及到的有关新版发票的核定、购领、以及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用票单位及个人如遇有关问题请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一览表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六区  电话:84223148

                 5号楼4号           84223913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北三条珠  电话:62235564

                 八宝胡同23号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崇文区长青园1号     电话:67171632

                             67151133-123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德泉胡同  电话:63522736

                 10号

  朝阳区地税局      地址: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号  电话:64919330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电话:62886268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丰台东大街33号     电话:63843664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电话:68826055

                                转112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52号   电话:69845642

                                698237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高家  电话:69341126

    燕山分局         坡2号             69347894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  电话:69361023

                 大街1号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通州区北大街73号    电话:69541524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财政  电话:69447330

                 局院内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密云县密云镇东菜园   电话:69044764

  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怀柔县南华大街17号   电话:69641745

  平谷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平谷县平谷镇林荫北街  电话:69972538

                 5号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庆园街4号  电话:69146145

  大兴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大兴县兴政西街42号   电话:69245444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  电话:69704346

                 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开发区龙庆街甲3号    电话:67880054

    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北京西站北广场东配楼  电话:63952457

   西站分局          融泉饭店七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鼓楼东大街206号     电话:64022931

  涉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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