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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251号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6月20日京价(收)字(1995)
第178号京财综(1995)1251号)市公安局: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已试行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作如下调整: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由每名驾校学员培训费的15%调整为每人期200元。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项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请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本函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2〕第275号“关于市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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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f72cf347813394ac7bbdb4ed6b90c23acc066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