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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6]47号
【发布日期】1986-05-10
【生效日期】1986-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
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月十日京政办发 [1986] 47号) 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印发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中规定:“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运距不足二十公里的每吨收费六元;超过二十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公里运距另加收超程费三角。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三十六元收费,容器自购”。实行以来,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减少国家财政补贴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鉴于目前城近郊区的垃圾、渣土全部要转运到远郊,比过去的远距增加一倍以上,清运费用提高了很多,经市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对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修订为:
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每吨收费十元,不另收超程费;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六十元收费,容器自购。
其他有关收费办法仍按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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