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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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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3]京成教字第038号

  【发布日期】1993-05-08

  【生效日期】199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1993年5月8日(93)京成教字第038号、

京财工(1993)8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依法对本市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管理,作以下规定,请按此执行。

 一、市、区、县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应增长。

 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常费用按核定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1.5%掌握使用,分别从企业成本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使用范围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对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支。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定比例支付的日常费用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或留用利润、包干结余中开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中开支。

  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四、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五、职工学校、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固定资产性支出由企业从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成本。事业单位每年可从包干结余中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主管部门集中办学基地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集资办法解决。

 六、鼓励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助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中的业余教育费应当用于职工教育。

 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由本单位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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